宝鸡市鼎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鼎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渭滨民初字第00233号
原告宝鸡市鼎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杨赟,任经理。
被告**来,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宝鸡市鼎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鼎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鼎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鼎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宝鸡市鼎级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易 萍
审判员 贾丽丽
审判员 韩 菲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景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