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81民初2674号
原告:熊在学,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博瑞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村二区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6745055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熊在学与被告北京博瑞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熊在学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在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在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熊在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