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407号
申请人:陕西国盛不锈钢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进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大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国盛不锈钢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资金700988.49元。申请人陕西国盛不锈钢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国盛不锈钢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大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互助路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700988.49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4025元,由申请人陕西国盛不锈钢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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