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和风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和风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麦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12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和风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35号。
被执行人沈阳麦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幻路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和风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麦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6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112执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