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4666号
原告: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碧祥路**新兴园6-1,2-901、902。
法定代表人:王宝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墨,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
法定代表人:张子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