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4407号
原告: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新兴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宝敏,董事长。
被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古达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云鹏
审 判 员 赵 琨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