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38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红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希墨,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泽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仲裁执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645000元、违约金99500元、仲裁申请费16350元、公告费1000元,以上共计7618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金融账户;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保险、车辆、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蓟州区侧的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上东城公建1、5、6号楼18套房产以及上东城公建2、3号楼80套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止;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38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红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希墨,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泽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仲裁执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645000元、违约金99500元、仲裁申请费16350元、公告费1000元,以上共计7618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金融账户;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保险、车辆、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蓟州区侧的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上东城公建1、5、6号楼18套房产以及上东城公建2、3号楼80套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止;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