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华夏颐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4民初2334号
原告: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碧祥路16号新兴园6-1,3-901、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华夏颐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企业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思嘉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东路118号基金聚集区16F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夏颐园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思嘉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贾晓杰
审判员*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