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02民初649

原告:王敬,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茹,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区辛市(经开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慧,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敬与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南天然气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茹和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慧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敬和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与原告王敬签订供用气合同,向原告位于临渭区XX路XX段XX号XX楼XX楼XX号房产供应天然气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118日,原告王敬从陕西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基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临渭区XX路XX段XX号XX楼XX楼XX号房产,合同约定天然气管道入户,预留接口2017年冬季原告入户时天然气管道已经安装入户,并预留接口。201812月初,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向原告居住的1号商住楼供应天然气,但原告前往被告处办理供用气手续时,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以天祥华府1号商住楼171-1701号房产住户所有权人不是原告王敬为由,拒绝和原告签订供气合同并供应天然气。原告王敬认为,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作为渭南市唯一经许可设立的天然气经营企业,拒绝向原告供应天然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规定,故原告王敬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当庭辩称,据资料显示原告王敬并非天祥华府1号商住楼171-1701号房产实际所有权人,原告诉请与基本事实不符一、20161116日,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与银基房地产公司签订《渭南市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标准文本》,约定由被告承揽银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天祥华府小区居民用气建筑物红线内天然气安装工程,共计96户(1#楼)。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按照银基房地产公司提供的96户业主的详细明细单与该小区的业主签订《供用气合同》,但业主明细单中涉及的1号楼1-1701室的业主为李兴运,并非原告王敬。经从渭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银基房地产公司涉嫌一房二卖,售出房屋又民间借贷的情况,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不能确定原告王敬系涉案房屋的业主。二、鉴于银基房地产公司涉嫌一房二卖,售出房屋又民间借贷情况,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建议原告王敬提供充分资料证明其系涉案房产实际业主,或由银基房地产公司提供资料表明涉案房屋实际业主为原告王敬,被告愿积极配合处理该事宜,积极与原告王敬签订《供用气合同》,以化解双方纠纷。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1116日,银基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渭南市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标准文本(用户户内)》约定:工程名称:天祥华府小区居民用气建筑物红线内天然气安装工程;工程内容:96户(1#楼)。

2017118日,银基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原告王敬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银基房地产公司将临渭区XX楼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出售给原告王敬;该商品房总金额为428928元;出卖人应当在20171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7118日,银基房地产公司向原告王敬出具428928元购房款收款收据并要求原告王敬将款转入顾某某农行账户。2017119日,原告王敬向顾某某农行账户转入428928元。

20181122日,天祥华府居民工程已安装完成图纸内全部内容并验收合格。2018123日,银基房地产公司就天祥华府1#楼用户通气向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天然气用户开户、制卡信息统计单,其中银基房地产公司向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提供的天祥华府1号楼1单元17楼层门牌1户的用户姓名为李兴运20181211日,银基房地产公司向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明天祥华府1号楼1单元17楼层门牌1户的用户李兴运因通气未到场兼用户信息不全需开物业证明

2019121日,原告王敬将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诉至本院成讼。

本案在审理中,201934日,渭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其主办的渭南房地产信息网发布2月份存在违规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公示中发布:银基房地产公司(天祥华府)项目涉嫌一房二卖,售出房屋又民间借贷。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王敬与银基房地产公司签订天祥华府1号商住楼171-1701号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王敬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应当以该商品房变更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原告王敬并未提供该商品房已经变更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王敬主张其为天祥华府1号商住楼171-1701号房产业主及所有权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王敬以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与其签订供气合同,因被告渭南天然气公司对原告王敬该主张不予认可,加之原告王敬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的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本院对原告王敬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敬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靳西养

           

          申晓娜

 

O

 

          王梦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