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177号
原告:***,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涛,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艾 艳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 磊
书 记 员 杨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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