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陕西润满新能源有限公司、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3285号  
原告:陕西鑫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西口。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凤,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XX区辛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润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鑫辉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润满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鑫辉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辉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辉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4元,减半收取3772元,由原告陕西鑫辉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佩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