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3民初1822号
原告:***,男性,1958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陕西省渭南市XX区辛市。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00元,减半收取16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玉 其
二0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侯 晓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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