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与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5275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北侧(六泉东路2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系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接待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斌,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艾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磊 书 记 员  杨子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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