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亿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民初22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市(经开区XX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