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5民终1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路1号天彩大厦12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天然气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市镇(经开区侯槐路)。
法定代表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
上诉人***、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华州区人民法院(2013)华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判项的内容,即被上诉人陕西亿城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上诉人房屋加固费52873.98元,被上诉人渭南市天然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判项的内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2015年5月至2014年8月房屋停租损失37100,案件判决后房屋整体维修加固期间的各项损失33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的内容,即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32500元由被上诉人陕西亿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承担房屋维修加固费用52873.98元的50%,即:26436.99元;承担进入法定程序诉讼费和鉴定费的50%,即14650元,两项合计41086.99元;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房体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受损属于“多因一果”,一审判决将所有的责任归咎于上诉人,显失公平。二、一审判决所有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由上诉人承担,显失公平。
渭南市天然气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要求答辩人对房屋加固费52873.9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2015年5月至2014年8月房屋停租损失37100元,案件判决后房屋整体维修加固期间的损失33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因为亿城公司是经过我们正规招标程序招标的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我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疏于管理,作为发包方的我们应该在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历时5年经过四次鉴定,并未形成完全排他性结论,因此不能认定施工是造成房屋裂缝的唯一原因。不能将损失责任全部判定给亿城公司,我公司也仅在亿城公司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审原告新增诉讼请求与一审诉讼请求不同,我公司认为为新增独立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可进行调解也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陕西亿城实业有限公司针对张展翅的上诉请求答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房屋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受损结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出于人道主义,答辩人自愿承担房屋维修加固费50%的责任。2、上诉人要求答辩人赔偿2015年5月至2014年8月停租损失37100元,案件判决后房屋整体维修加固期间的损失33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3、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32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三原审原告新增加诉请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当事人之间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三上诉人应另行起诉。
***针对陕西亿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一、原判主文第一条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房屋维修加固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二、原判判决所有诉讼费,鉴定费由被监督人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三、受案单位根据被告要求条件需要委托鉴定,其鉴定费应由责任方承担。四、请求依法委托对维修期间到投入使用期的时间就费用进行评估,房屋出租价格和房屋受损期间至投入使用期间未能出租的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停租给我们造成的损失费用。
原告张丰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I、判令二被告赔偿我房屋维修加固费用65806.67元;2014年6月后房屋受损的租赁费损失69000元;2013年5月后的误工费、差旅费8640元;房屋维修期间停租6个月的损失33000元;房屋贬值损失40000元,天然气管沟水管安装地面恢复的工资材料费3000元,阻上共计219446.67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原华县瓜坡镇街道铺设天然气管道,因其无施工资质,便将该段工程发包给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1月13日至2013年1月26日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瓜坡镇街道进行了天然气管道的铺设施工。原告系原渭南市华县瓜坡镇三留村二组村民,1993年村组在瓜坡镇街道东头路北给原告批划了一院宅基,后原告在此建起坐北面南三间两层楼房居住使用。2013年5月,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墙体多处裂缝,但原因不明,后因村组自来水亏损严重,经水管员分段检查、节节关闸,最后确定漏水点在村民张丰厚门前。2013年6月13日,原告与村民张丰厚、***、雷纪才向行政村反映房屋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情况,后村支部书记***将情况汇报给瓜坡镇政府,镇政府指派***与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联系协商。2013年6月14日,华县瓜坡镇司法所会同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原告及其他3户受损村民现场开挖,确定是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挖天然气管沟后在填埋管沟时不规范施工造成在同一管沟内的自来水管道破裂、导致水管渗水。2013年6月26日,华县瓜坡镇司法所委托陕西渭南东秦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及其他3户村民(***、***、***)房屋裂缝形成原因进行鉴定。同年7月8日,陕西渭南东秦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华县瓜坡镇三留村四户居民(***、***、***、***)房屋裂缝的主要原因为门前自来水管道破裂,大量自来水通过渗水点以及下部的透水材料渗入四户居民地基所致。鉴定报告出台后,原告要求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解决赔偿事宜未果后于2013年8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2013年11月11日,二被告申请对以下事项重新鉴定:1、位于***门前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是否属被告施工过程中造成?该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原因72、原告房屋出现裂缝是***门前的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导致自来水渗入地基所致还是其他原因导致房屋裂缝?2014年7月10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中金司鉴建字(2104)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门前的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原因应为管沟开挖后不规范回填导致硬物划伤挤压管道受损后持续内压外泄所造成。2、***门前的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漏水浸渗***房屋地基,使其地基土湿陷变形,短期内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地面下沉,墙体裂缝等损害现象。2014年8月28日,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法定程序、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为由申请重新进行鉴定。2015年6月12日,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作出陕信(2015)鉴字28号鉴定意见书,对造成原告的房屋裂缝损害的原因及房屋损害的经济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涉案房屋质量问题,是房屋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所致;由于房屋南侧自来水管断裂,水浸渗到地基土内,基础下卧层湿陷性黄土塌陷和下沉,致使房屋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2、涉案房屋修复费用估算为25169.1元。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陕信(2015)鉴字28号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原告认为该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偏听儡信被告的意见、没有认真勘察现场、所做的鉴定意见结论不科学、不公正而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5月18日,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作出陕中司鉴字(2017)080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房屋地基虽尚未构成危险状态,但已造成基础损害,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以确保房屋地基安全。2、综合评定张展翅房屋的危险等级为C级(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3、建议对***房屋采用“处理使用”的方式进行处理。4、按照建议的加固处理方案计算,加固维修造价费用为52873.98元。本次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书上署名的鉴定人的资质及鉴定程序提出异议,认为司法鉴定人***、**的技术职称分别为建筑工程造价员、中级造价员,该二人无权从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所作出的鉴定报告无法律效力。对此本院要求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作出解释,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答复:一、根据现行的《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2009》第1.0.5条的规定,在陕西省境内,中级造价员与造价工程师具有同等的执业权限。二、我所在勘验现场前三日已联系法院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均已参加,未提出鉴定人回避。我所严格按照省司法厅颁发的相关文件进行执行,合理合法。另,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答辩时称其公司与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但未提供该合同。同时查明,2013年4月17日,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在陕西省司法厅进行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业务范围为: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会计、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司法鉴定人***、**在该司法鉴定所执业,其中***的执业类别为建钪工程,技术职称为建筑工程造价员,陈鹏的执业类别为建筑工程,技术职称为中级造价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原告是否为受损房屋的所有权人?二、本案涉诉房屋的受损与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挖管沟后不当回填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否由二被告予以赔偿?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庭审中,原告自述1993年经镇、村规划,村组批划给自己一院庄基,同时提供了华县瓜坡镇三留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于1993年在瓜坡镇东街建起三间两层楼房,因此原告所建房屋属于合法建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自房屋建好后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必然以登记为要件,且原告自房屋建好后一直居住、使用长达二十余年,期间从未与他人就所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因此,原告为本案涉诉的三间两层楼房的合法所有权人,其因房屋受损提起诉讼,具有完全诉权;二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的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庭审中经查,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铺设的天然气管道与自来水管在同一管沟内,被告在铺设天然气管道后在回填管沟时操作不规范导致硬物划伤、挤压自来水管道,致自来水管道受损后自来水持续内压外泄,同时,原告所建房屋受损后多次鉴定,鉴定报告认定原告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是因原告房屋南侧自来水管断裂,大量自来水通过渗水点浸渗到地基土内,使地基土湿陷变形所致,因此,原告房屋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受损与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挖管沟后不当回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房屋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受损与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挖管沟后不当回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赔偿,根据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评估报告,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房屋受损维修加固费用52873.98元。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有权对外出租房屋,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房屋受损后租客退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该租赁合同不能证明原告房屋受损后的实际停租损失,同时原告主张的维修期间的停租损失亦是原告自行估算,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的出租损失37100元和维修期间的停租损失3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出租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辩称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及误工费8640元无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贬值损失40000元,仅是原告自行估算,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对此请求亦不予支持;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受损房屋做出的维修加固鉴定意见书中已经包含了对原告所诉两个立柱的加固费用,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个立柱的加固费用22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重新鉴定,后原、被告根据鉴定的相关程序选择了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该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是经陕西省司法厅登记在册,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亦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因此该鉴定程序合法,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二被告认为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无法律效力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词将天然气管道的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时,其应对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但其疏于监督管理,对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过程中回填不当造成自来水外泄致使原告房屋受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曰内赔偿原告张展翅房屋受损维修加固费用52873.98元,被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展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32500元(2013年7月9日陕西渭南东秦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费7500元、2015年6月15日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费4000元、2017年3月14日、3月28日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1000元)由被告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为:1、涉案房屋受损是否属“多因一果”造成,房屋维修加固费用各方当事人应否分担。2、房屋停租、加固期间等损失应否依法支持。
关于涉案房屋受损是否属“多因一果”造成的问题。涉案房屋因受损提起诉讼后,共对受损的成因进行了四次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其本确定了房屋裂缝的主要原因为自来水管道破裂致大量自来水渗入涉案房屋地基,致房屋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所造成的。其中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称涉案房屋受其2米左右回填地基下沉影响和其后院排水浸渗影响,房屋局部出现沉降裂缝和温度裂缝等损害现象,是涉案房屋损害的又一原因。但渭南市天然气公司及陕西亿城实业公司对该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仍认为,涉案房屋质量问题是由于自来水浸渗到地基土内致基础下沉所致,对于涉案房屋受损原因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结合涉案房屋使用数十年间未有纠纷的事实,本院认为陕西亿城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房屋受损属“多因一果”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对于陕西亿城实业有限公司二审要求判处其承担50%房屋维修加固等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停租、加固期间等损失应否由陕西亿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问题。***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房屋依法享有租赁收益的权利,但其对涉案房屋受损后的停租损失、加固期间多项损失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仅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原审判决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二审中,***在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上诉请求增加房屋受损后停租等损失数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与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上诉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553元,上诉人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27元,由各上诉人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彬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