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24民初944号
原告:云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威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威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了保障其民事权益能够得到实现,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云南威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4×××42内存款29814.41元进行保全或者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4×××70内存款29814.41元进行保全,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人民币29814.41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户名为云南威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4×××42账内资金限额人民币29814.41元(大写:贰万玖仟捌佰壹拾肆元肆角壹分)或者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4×××70账内资金限额人民币29814.41元(大写:贰万玖仟捌佰壹拾肆元肆角壹分)。以上期限至2021年7月5日24时止。
案件申请费318.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