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威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威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威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4民初943号之一
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8828X3
法定代表人:苏筱,公司执行董事。
公司地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镇大板桥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丹、刘宏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6X4P9D
法定代表人:胡雅倩。
公司地址: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63号1幢1单元401室。
被告:***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NL13EXY
法定代表人:胡雅倩。
公司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龙城花园2-1期1-16号。
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7元,由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彦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罗仕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