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7财保69号
申请人:**,女,1983年1月28日,汉族,住址: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河北萨普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肥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6日,汉族,住址:邯郸市邯山区。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萨普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9677元,并由河北耀中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萨普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9677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