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青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财保612号
申请人:付文秀,女,汉族,1992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范某,男,2012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耿雪,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申请人:临沂青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清河南路与祝丘路交汇处香槟城**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付文秀、范某因与被申请人*耿雪、临沂青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耿雪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耿雪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3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付文秀、范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