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2民初352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衢州市征地办公室,住所地:衢江南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兴衢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芳锦苑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
原告****被告衢州市征地办公室、衢州市兴衢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征地办公室、衢州市兴衢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高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