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兴衢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与衢州市征地办公室、衢州市兴衢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2民初352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衢州市征地办公室,住所地:衢江南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兴衢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芳锦苑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
原告****被告衢州市征地办公室、衢州市兴衢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征地办公室、衢州市兴衢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高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