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125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胡战领,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王志高,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山东祥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办殿前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90300846W。
法定代表人:胡战领,经理。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澳博莱花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592646189X。
负责人:周廷泽,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V。
负责人:李茂富,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胡战领、王志高、山东祥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