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海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十堰海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执保400号
申请人:***,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十堰海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十堰海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十堰海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工程款290万元。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180001221)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十堰海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十堰海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90万元。
以上保全措施冻结的款项以不超过290万元为限。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