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东财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4民初1254号
原告:查飞,男,汉族,1967年4月11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新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5224X。
法定代表人:谈晓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华润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8226351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查飞诉被告四川东财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查飞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查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0.00元,减半收取计3365.00元,由原告查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