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4民初1336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新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5224X。
法定代表人:谈晓利,经理。
被告: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华润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8226351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东财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8.00元,减半收取计228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