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执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新兴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5224X。
法定代表人:谈晓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利民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第23层05、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82263517T。
法定代表人:叶满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东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财建司)与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和据以执行的本院(2020)川1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东财建司支付36,061,297元以及违约金(其中以461,4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28,599,83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东财建司对小叶公司的井研县研城镇“小叶.万汇城”一期一标段,一期二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未付工程款16,061,29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证券登记、保险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网络支付账户、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司法查控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在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小叶公司名下位于井研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了小叶公司名下位于井研县研城镇胜利街38号“小叶·万汇城”的96处商业房产(详见附件1),前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4年1月31日止。2021年4月7日,本院在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小叶公司名下位于井研县研城镇胜利街38号“小叶·万汇城”的561个车位(详见附件2),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4年4月6日止。2021年3月17日,本院对小叶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22×××78账户、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44×××28账户和城郊分社44×××92账户进行了网络轮候冻结,同日本院还对小叶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的23×××88账户予以(柜台)轮候冻结,前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2年3月16日止。2021年4月14日,本院对小叶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湖三千支行12×××01账户轮候冻结一年,至2022年4月13日止(注:可在乐山分行营业部冻结)。另外,经东财建司参与分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0)川1322执989号之二执行裁定,将小叶公司名下位于井研县研城镇胜利街38号“小叶·万汇城”的9套(房号分别为:1-2-1、1-2-2、1-2-3、1-2-4、1-2-5、1-2-6、1-2-7、1-3-4、1-3-5)商业用房作价16968600元交付东财建司抵偿所欠工程款。
本案已查控的被执行人不动产主要为轮候查封且大都设置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无小叶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惩戒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童 勇
审判员 李 仲 权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玛赫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