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海河风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05民初6566号
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堡泰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海河风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河风貌公司)、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盛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堡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吕巨辉,被告海河风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第三人盛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堡泰公司、被告海河风貌公司及被告嘉颐公司签订的《委托施工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应依法确认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三方在协议中约定,该工程由被告海河风貌公司负责出资,原告在施工中也并未出现被告海河风貌公司可停止付款的相应情形,现工程竣工并完成验收及消防备案手续且质保期已满,但被告海河风貌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符合协议约定的“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工程款,视为甲方违约”的情形,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欠款80万元属正当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自工程消防备案完成的次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标准,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于2019年8月20日取消,故被告应以750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被告海河风貌公司提出被告嘉颐公司未向其公司报送用款计划、进度报表等材料无法完成付款以及未参与验收,故不构成违约的抗辩意见,依涉案协议的约定,被告嘉颐公司与被告海河风貌公司之间为代理关系,在二被告内部的报批、报验等流程是否正常履行不能构成阻却被告海河风貌公司依约向原告拨付工程款的正当事由,因此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嘉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节,因涉案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嘉颐公司负有付款义务,因此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6日原告堡泰公司在被告嘉颐公司组织的“颐和国际珠宝大厦办公楼消防改造项目”招标活动中中标(中标价100.0526万元)并由被告海河风貌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被告嘉颐公司作为乙方(承租方)与原告堡泰公司作为丙方(施工单位)签订《委托施工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甲乙双方签订河北区自由道68号《楼宇租赁合同》,该楼宇需要消防施工,三方订立协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为该消防项目管理责任人;施工图完成后报河北区消防支队审批,取得设计审核合格证后并经甲方同意审查后方可施工;乙方应按规定完成消防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项目全过程资料、文件、图纸的整理、统计、移交,确保资料安全和完整并按相关规定完成档案验收;工期暂定为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起保修期2年;丙方组织与乙方进行施工图的会审及技术交底,处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须按照经有关政府部门及甲方审订的工程设计图纸,负责代理甲方履行工程报建手续,组织招标并选定施工单位;乙方代理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办理开工相关手续;乙方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乙方负责工程进度计划、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保险工作,与丙方签订工程质量、保险等协议,确保指标责任落实并承担其所连带的管理责任;乙方及时向甲方报送工程计划、用款计划和进度报表等;乙方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乙方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合格证,并负责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向甲方报送相关审核批文及竣工资料;甲方负责施工招标和及合同签订的监督工作;甲方负责审查乙方上报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施工图等相关资料,保留向乙方质询直至停止拨付工程款的权利;甲方监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工程竣工后参与工程验收;甲方保证建设资金及时按工程进度拨入丙方账户,确保工程用款,甲方承担全部资金的支付,丙方需要为甲方开具相关票据证明;甲方随时派人员对丙方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管,发现问题有权及时纠正,丙方未能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拨款;乙方无正当理由发生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和职责且未及时补救、竣工期超过工期、因管理不善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等情况,视为违约,应当向甲方赔偿因违约发生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工程款,视为甲方违约;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消防工程价款为固定合同价款,金额为100万元,由甲方负责出资;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证后支付至2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80%,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交付资料后支付至95%,保修期后支付质保金;同时三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原告堡泰公司即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存在相应增加。2017年10月12日,被告海河风貌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原告亦为被告海河风貌公司开具了数额各为10万元的两份工程款《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被告海河风貌公司未再向原告拨付工程款。2018年11月该消防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同年12月5日该消防改造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018年12月19日,原告已为被告海河风貌公司开具了数额各为10万元的六份工程款《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交付被告海河风貌公司。 另查,原告堡泰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经核准由原名称天津市堡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海河风貌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0万元并以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嘉颐公司对被告海河风貌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海河风貌公司对工程欠款数额为80万元未持异议,但以被告嘉颐公司未向其公司报送用款计划、进度报表等材料无法完成付款以及未参与验收等辩称意见,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盛昌公司则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表示其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自行与原告结算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海河风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060元,由被告天津市海河风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00元,由被告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苑治臣 审 判 员  赵国海 人民陪审员  孙思涵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