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4223号
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8955T),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凌奥创意产业园三期南商业3-4-301。
法定代表人:邱驰,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周青,经理。
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1元,由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鸿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