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渤化中河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8214号
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凌奥创意产业园三期南商业3-4-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8955T。
法定代表人:邱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天津渤化中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金源路49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53644P。
法定代表人:刘世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乃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化中河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我院已受理天津渤化中河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偿案件,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按破产清偿程序申请债权,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6元,减半收取计2,668元,由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