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1民初12765号
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津市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