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异13号
异议人:***,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大尧三路54号1**101户(逍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2779209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双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与***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异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