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

***、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8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珂,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城区道路改造工程指挥部。
负责人:***,总指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大千园林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寿光市城区道路改造工程指挥部、被上诉人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娜
审判员齐新
代理审判员**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晶
书记员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