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1001执2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四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陈相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胡丽丽,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屯市四通塑业有限公司与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142164.6元(含违约金),执行费为13821.64元。在执行中,本院已执回1112487.6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认为判决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误,需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1001执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春雷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