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2133号
原告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可为公司”)诉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南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的子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案不属于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将依法对本案进行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原告有权向本案任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对原告成都可为公司进行询问,其自愿选择向被告贵州南源电力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查明,本案被告贵州南源电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需方(贵州南源电力公司)施工现场。经本院对原告成都可为公司进行询问,需方(贵州南源电力公司)施工现场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村委会。故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村委会。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婷
书记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