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创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320号
原告:北京时代创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西屋国际公寓B幢八层901。
法定代表人:王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宽。
原告北京时代创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时代创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