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9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宽。
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3室。
法定代表人:罗飞。
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93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046.04元,执行费4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该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张世全
审判员 刘学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