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奥兴南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622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奥兴南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草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廷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宽,董事长。
成都奥兴南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93民初7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成都奥兴南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成都奥兴南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奥兴南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3执6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张世全
审判员 刘学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佩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