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9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旺座中心2幢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4050154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福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天津好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07695B。
法定代表人:POHWEEGIAPCOLIN(傅伟业),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福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7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主持调解,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危薇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