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5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41号7幢二层215,组织机构代码740504546。

法定代表人:刘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君波、徐飘静,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怡和大厦1号楼〈4-1〉室,组织机构代码595395004。

法定代表人:潘增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5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申请费2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本院予以了查封,但由于存在他案在先查封,故在本案中暂未能处置,我院已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由于存在他案在先冻结,故在本案中暂未能划拨。截至2021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申请费215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和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50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罗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