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185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市。确认送地址同前。
被告:**市红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荆山路。确认送达地址同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市。确认送达地址同前。
原告***与被告**市红星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实际垫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