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8573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克里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第三人:余术全,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第三人:***,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克里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术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