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克里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四川克里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某、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6民初604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克里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余术全,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住**川省夹江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克里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术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