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固建设有限公司

济源市浩森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041号
原告:济源市浩森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东许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四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旗。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太康路恒生科技园**东段第******。
法定代表人:王浩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浩森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劲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