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固建设有限公司

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2265号
原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太康路恒生科技园二期东段第5幢15层0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卫,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曙光,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王城大道和太康路交叉口装饰大厦1单元601至603室。
法定代表人:毛昝听。
原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242元,减半收取71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1元,由原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