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驰塑胶有限公司

河南省公驰塑胶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5民初336号 原告:河南省公驰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055975024B。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东工业区东二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芃,男,199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河南省公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省公驰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25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利息187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5000元。被告书写欠条并约定2020年10月15日前偿还借款,如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月1250元支付利息。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同意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请求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5000元,约定2020年10月15日前偿还。如未在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月息1250元支付原告利息。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5000元,当庭偿还原告50000元。现仍欠原告借款78750元借款未还,利息已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省公驰塑胶有限公司借款78750元; 二、如被告***未在2021年3月15日偿还原告河南省公驰塑胶有限公司借款78750元,则按照以78750元为基数,月利率1%计算自2021年1月26日至还清之日计算支付原告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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