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2786号
原告:临海市**建材厂,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红光村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G899T8L。
经营者:张凯。
被告: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红旗村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95659341E。
法定代表人:赵利森。
原告临海市**建材厂与被告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临海市**建材厂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临海市**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陈阳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吴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