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

临海市凯凯建材厂与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2786号

原告:临海市**建材厂,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红光村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G899T8L。

经营者:张凯。

被告: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红旗村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95659341E。

法定代表人:赵利森。

原告临海市**建材厂与被告浙江耀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临海市**建材厂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临海市**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陈阳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吴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