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1024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枫桥周洲装潢材料经营部
被执行人浙***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枫桥周洲装潢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枫桥周洲装潢材料经营部因被执行人浙***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浙1024民初419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枫桥周洲装潢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1024民初419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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