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化州市建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982民初2396号
原告:化州市建沣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8260。
住所:化州市******委会白牛圩沙地(杨春燕屋)。
法定代表人:杨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传,男,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7L。
住所:化州市鉴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耀中,经理。
被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615。
原告化州市建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化州市建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州市建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5.32元,由原告化州市建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翁凯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章鑫
书 记 员 钱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