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5253号
申请人:广东众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建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三鹿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众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三鹿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三鹿水泥有限公司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之财物或查封、扣押其等值之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