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榕江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2民初417号

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展彪,男,1990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桂林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余红,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与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已达成协议,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已经付清工程款及质保金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与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61元,由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丝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邱春娅

书记员 张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