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2民初107号
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西省全州县桂黄北路13号,实际经营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城东工业园区9栋3楼。
法定代表人:刘顺生,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展彪,男,1990年7月15日生,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员。
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榕江县古州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余红,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丰,男,1995年2月25日生,榕江县人民医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件,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忙于防控疫情,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20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件,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忙于防控疫情,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秀武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思芳
书记员 欧容妤